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和实施《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使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的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为相关院系的教师科研课题工作、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设计性与创新性实践教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及研究生培养等工作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相关院系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均可使用本平台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和教学活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分为科学研究开放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平台仪器)与实践教学开放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学平台仪器)两类。其中科研平台仪器设备是指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相关院系不同专业教师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从事科研课题研究所共同使用的分析测试仪器设备和生物技术仪器设备;教学平台仪器设备是指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相关院系不同专业教师利用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从事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本科生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毕业论文等)所共同使用的分析测试仪器设备和生物技术仪器设备。
第四条 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科研开放共享平台仪器室,教学平台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实践教学开放共享平台,由重点实验室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科研平台仪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负责科研开放共享平台仪器室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使用维护、实验条件保障、操作培训和对外服务等工作。教学平台仪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负责实践教学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使用维护和操作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
第六条根据教师科研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由仪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拟购仪器设备的调研工作和采购计划的制订工作,在调研过程中,必须征求相关院系专业教师和科研团队的意见,尽可能多地了解各个厂家仪器的性能,根据科研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仪器型号和参数,由仪器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根据《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根据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由仪器技术人员提出计划,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批量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仪器技术人员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按要求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条单价10万元批量30万元以上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复验,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技术(说明书)档案和管理档案,仪器设备原版说明书(含光盘)统一管理,日常使用时使用复印件(复制光盘),以避免说明书丢失而影响实验室人员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经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在生产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检查供电电源是否与仪器相匹配,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记录仪器的各项工作性能,审查仪器的工作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技术负责人及时汇总反馈给生产厂家解决。
第十三条 调试期间,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厂家的培训,独立掌握仪器的基本操作。
第十四条 仪器安装调试完毕后,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写出书面调试报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仪器说明书应译成中文后与仪器的原始资料一起存档,当说明书内容较多时,应至少将仪器操作程序翻译成中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与保养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应的操作、保养、校正的标准规程,并督促其他使用者按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按照仪器规定达到的指标或调试时的性能指标定期进行检验,并且登记备查。小型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保养和标定。(大型仪器半年一次,常规仪器三个月一次,检验项目包括仪器的稳定性、灵敏度、精密度与精度等)。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必须填写《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交至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由开放共享平台安排使用时间;如需使用由本平台技术人员专人操作的仪器设备,需与技术人员说明技术服务内容及实验细节。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操作培训制度,由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对进入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工作的专业教师、科研团队成员和本科生或研究生组织一次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十条仪器使用人员必须经过认真学习,熟悉仪器的工作性能,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自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服从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首次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并在熟练人员的指导和示范下进行,禁止不经允许随意调试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者仪器使用完毕后应恢复仪器设备初始状态,完成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记录仪器的工作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员,有无异常现象发生等,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切断电源、热源、气源等,并做好防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 使用者必须尊重和维护仪器设备内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他人测试数据和仪器配置软件。为维护仪器设备软件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已有的软件系统或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器。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论证和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装仪器设备或改变结构,不得擅自与其他仪器联用或联网。不得在联有仪器设备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操作。
第二十六条本开放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不允许借出,确因科研需要借出的,需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填写《仪器设备借用表》。归还时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如有损坏,借用者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如违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予以纠正,对多次违反且不听从劝告者,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是经常使用的仪器要定期通电检查(梅雨季节每周通电一次,其它季节半月通电一次)和更换防潮硅胶(硅胶发红即更换)等,并且登记备查。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要按特殊要求进行维护。
第三十条科研仪器室和教学实验室内要穿工作服,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干燥,一切有腐蚀性物质不得存放在仪器室内。
第三十一条 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时,需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包括移交仪器设备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清点仪器附件。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在本开放共享平台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及保养
第三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配套仪器设备或国外进口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四章管理规定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遵循以下使用、保养原则。
第三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由科研开放共享平台或教学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指定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为使用责任人,使用责任人负责使用、指导操作,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责任人建立技术档案,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履历表》。保存档案项目包括:验收记录、随机的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图纸、保修单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挂牌,标明使用责任人、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流程、安全操作规范。摆放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制度。重点实验室使用者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表》,外单位使用者需提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并在预约时间内由使用者自由支配使用,超越预约或申请批准使用时间需另行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顺序原则上按申请者向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仪器室或教学平台实验室提交预约或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急用时可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特殊申请,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裁决先后使用顺序。
第三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培训使用和专人使用两种形式,对操作较为简单的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者需经过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未经培训者,不得擅自开机使用;对特别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职技术人员专人操作使用。
第四十条 如相关课题组或科研团队需长时间使用需专人操作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则由使用责任人对使用者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签定《仪器使用许可及使用责任书》,使用者方可独立进行与该科研课题相关的仪器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技术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四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使用责任人须定期检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存放地点,根据仪器设备环境要求要做到:防光、防震、防潮、防鼠、防虫。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四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使用责任人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汇报,同时,技术人员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及时维修。在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处并尽快与仪器公司联系,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使用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在使用中积极开展功能开发工作。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报废
第四十五条 每台仪器设备应有固定标识牌,包括仪器名称、仪器型号、仪器出厂号、固定资产号、购置日期、仪器管理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每台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建立仪器档案,并专人负责存档。档案内容包括仪器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时间、启用时间、验收报告、调试报告、使用登记、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故障记录及检定记录(检定合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与操作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处置、使用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避免仪器设备损坏或污染。
第四十八条 所有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发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终止测试。由仪器责任人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汇报,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填写设备报修单,申请维修。在维修期间应加以“停用”标识,避免其他使用人员误用。
第四十九条 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送计量部门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按检定结果在仪器醒目位置贴上仪器使用“三色标识”。即:“合格”、“准用”、“停用”。
第五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标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状态。
第五十一条 仪器的一般故障,由仪器使用人员自行排除,并在仪器使用记录表上记录。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未经维修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拆卸。当仪器出现使用人员不可解决的故障或较重大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给技术人员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填写仪器维修申请单,由专业人员维修。
第五十二条在检修过程中,仪器使用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维修人员。检修完毕,维修人员应填写维修记录或报告,使用人员应进行性能检验并有检验报告。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后,该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时限、仪器故障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修复后的部分性能指标下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和程序,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申请仪器设备降级或报废,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七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五十四条 本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是为保证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要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由使用责任人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给重点实验室主任。
第五十六条 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操作熟悉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的;
第五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的;
第五十九条 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事故鉴定小组报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后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