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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科研学术道德规范
2020-11-12 16:11     (点击: )

重点实验室科研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非常规饲料资源创新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内涵建设,促进学术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增强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术声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范是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和相关师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人员。  

学术道德

第三条 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七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反对剽窃。所谓剽窃是指窃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测试数据以及其它文字、设计等学术成果的行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照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都属于剽窃行为。

学术基本规范

第八条 学术研究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和在先权,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部门以及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学术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第十条 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等)作为职务成果的,重点实验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法定或者重点实验室规定期限内,未经重点实验室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办理。  

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一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  

第十四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三)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七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十八条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名字。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或本作品责任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各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第十九条 著作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二十三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四条 不得剽窃他人的作品、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第二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要求,不得将应保密的内容对外泄露。  

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二十七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第三十条 应经而未经重点实验室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十七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不得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  

第三十八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范,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无故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将情况报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由此影响重点实验室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学生,由学术委员会建议依托单位学生工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实行两级处理机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不端学术行为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二条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判定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尊重每位学术委员的意见,并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判定。在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对是否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或行为进行界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受理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二)对正式决定调查的,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应当指定具体人员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由负责调查的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于结论作出5日内报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调查结论作出后,应于3日内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结论后7日内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术委员会应在30日内复核完并将复核结论通知当事人。 在调查结论作出前,参与处理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五)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在其影响范围内公布判定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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