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重点实验室平台的影响力,与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促进窗
口建设。
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于教师的科研活动,保障科研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为相关专业提供优质的实践教学服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十九条 完成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无误地完成学校职能部门布置的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校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技能水平,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和教学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以满足动物类和食品类等同类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专业课程或科研课题的需要,承担实践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的综合效益。逐步建设学校、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实验室。加大研究生学位培养点的硬件投入。最终建设成一个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服务于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通过引进和校内交流,建设一支专职科研和实践教学队伍,提升科研和教学的实力。引进和培养一支为科研和实践教学提供保障的工程师队伍,保障仪器和设备的高效益应用,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实践课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引用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创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二十七条 专业研究室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若干个主干专业研究室,为科研活动提供互动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九条 大型、贵重、尖端、精密仪器设备室建设
第三十条 为大型、贵重、尖端、精密仪器设备建设专门的应用实验室,满足该类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功能性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二条 分类建设如净化室、安全室等,强化其维护。
第三十三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四条 通过校际联合、校地联合、科研单位联合和校企合作等方式,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和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开放共享平台,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五条 遵照和执行学校相关实验室管理规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部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重点实验室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重点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使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分析测试实验室,必须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检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等。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人员与职责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明确职责,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重点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讲究实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三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我校相关保健津贴发放办法,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